清算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3年度,7號
PHDV,113,消債清,7,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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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孝仲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
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任何其他收入來源(包含但不限於退休金、國民
年金、社會津貼或其他保險金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郵局帳戶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迄今之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迄今,有無財
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
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
權利之情形】。
四、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迄今,有無領取其
他社福補助津貼,包含但不限於如租屋津貼補助、身心障礙
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交通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
內頁等)。另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並提出該家屬、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
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
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
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
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
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
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
算前2年即111年10月22日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
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
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
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
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九、請聲請人陳報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為何?請分項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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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