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董秀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失蹤人顏朝君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顏朝君(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鄰○○00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
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顏朝君於民國106年11月12日
因出海意外失蹤至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
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戶籍謄本、受(處)理
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船舶海事報告書、漁船進出港紀錄查
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
查詢結果所得、查詢結果財產、勞保資料、入出境資料,衛
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2月16日健保高字第1138611
057函暨所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等,亦查無失蹤
人現仍生存或活動之情形。而失蹤人尚未尋獲一節,亦有澎
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113年12月9日馬警分一字第113010
8469號函暨失蹤人口顏朝君協尋結果訪查表附卷為憑,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