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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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薛曉莉
相 對 人 傑伊(OCAMPO JAYSHON DE LAS ALAS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傑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0
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鄉○○村○○00號)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傑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傑伊(男,西元0000年0月0
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澎湖縣
○鄉○○村00號)雇主,相對人傑伊於105年12月5日搭乘聲請
人之船舶發生船難而失蹤,迄今行方不明逾7年,業已屆失
蹤人口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間,前經法院准予裁定公示催
告在案,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
或知其生死。為此,爰聲請對相對人傑伊為宣告死亡之裁定
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傑伊於105年12月5日(失蹤人尚未滿
80歲)搭乘聲請人之船舶發生船難而失蹤,迄今音信全無、
生死不明,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陳報期
間為6個月,並已於113年5月24日將該裁定揭示於本院公告
處等情,業據本院調取113年度亡字第5號案卷核閱無誤,堪
信為真正。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現今申報
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
亡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傑伊為死亡宣告,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傑伊自105年12月5日起確定失蹤,計至112年12月5日失蹤屆
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此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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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