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98號
CTDV,113,除,298,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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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廖志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197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
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8月27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
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
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092-NX-0000151-1 股票 1 40 002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326-3 股票 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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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華電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