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73號
CTDV,113,除,273,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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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張振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14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
1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裁定公示催告(下稱系爭公告),且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系爭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13年7月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
年7月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
路公告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芷心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7-ND-0207369-3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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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