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莊函寧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俊凱律師
被 告 許黃淑品
許文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
提領或莊憲宗交付予被告之款項,是否有用以支付莊憲宗醫療費
用、生活起居費用、清償債務及喪葬費用等費用?如有,實際支
付情形為何?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
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3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
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