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89號
CTDV,113,訴,989,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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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9號
原 告 劉秀梅
上原告與被告余明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11,885元。此裁定已於1
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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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