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9號
CTDV,113,訴,79,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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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號
原 告 張敬昀
訴訟代理人 張肇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王文

莊樹人
蘇德村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國信


被 告 林燕慧
劉子文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
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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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