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5號
CTDV,113,訴,75,2024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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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瑞田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
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7
,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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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