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德銘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44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