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劉家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仲瑞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6,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