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37號
CTDV,113,訴,337,20241204,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元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金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