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9號
原 告 愛麗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鶴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筱淳即執氏空間美學設計等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49,968元(計算式:1,346,800元+103,168元=1,449,9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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