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欠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111號
CTDV,113,補,1111,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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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林作毅


原 告 林文雄
林貴金
貴英
林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林月英間返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等5人各新臺幣(下
同)177,634元,經核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
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
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1 林作毅 177,634元 1,880元 2 林文雄 177,634元 1,880元 3 林貴金 177,634元 1,880元 4 林貴英 177,634元 1,880元 5 林逸 177,634元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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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