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
原 告 賴政雄
被 告 王謝線
賴志昌
賴季宏
賴美苓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
碼為高雄市○○區○○路0000號、文水路35號房屋准予分割,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70,031元【計算
式:公告土地現值(元/㎡)×土地面積(㎡)×原告權利範圍+
房屋現值(元)×原告權利範圍⇒135,000元/㎡×607.57㎡×1125/1
0000+113,200元/㎡×957.56㎡1125/10000+1,063,300元×1125/
10000+1,806,000元×1125/10000=23,770,031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謝線、賴志昌、賴季宏、賴美苓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