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94號
CTDV,113,補,109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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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陳順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泰蠡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6,1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77.54㎡×公告土地現值6,7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8=316,19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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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