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27號
CTDV,113,補,102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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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陳智謙


被 告 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東昌段820、821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235,79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06.32㎡+261.08㎡)×公告土地現
值6,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2,235,79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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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