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0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蘇得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貞伶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