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趙俊雄
卓坤山
游秀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
簡上字第3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趙俊雄、卓坤山
、游秀真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419,182元、200
,000元、2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 元(趙俊雄)
、3,150 元(卓坤山)、3,150 元(游秀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蔣禪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