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567號
CTDV,113,司票,1567,2024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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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67號

聲 請 人 周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美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記載自附表所示
到期起起算利息,惟附表到期日欄所載為未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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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