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567號聲 請 人 周宏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美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記載自附表所示到期起起算利息,惟附表到期日欄所載為未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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