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500號
CTDV,113,司票,1500,2024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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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0號
聲 請 人 高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晉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
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
徵收費用: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台端僅
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不足500元。)
二、相對人劉晉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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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