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06號
CTDV,113,司票,1406,20241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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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國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
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
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
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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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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