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353號
CTDV,113,司票,1353,2024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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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3號

聲 請 人 蘇孟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衣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
「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
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
日」,且應等於或晚於到期日。聲請人謂以微信通話紀錄向
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
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二、本件票據是否請求利息?請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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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