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嚴得展
賴文欽
黃敏惠
前列嚴得展、賴文欽、黃敏惠共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琴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曾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曾琴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新庄段一小段903
地號土地及其上69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
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之完整姓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