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96號
CTDV,113,司拍,196,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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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相 對 人 吳忠華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
)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至民國137
年3月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
,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
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
平均攤還本息,每月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催告函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橋頭 頂塩田  一 734-4 (空白) 32 全部 2 高雄 橋頭 典寶 801  40.26 全部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07 頂塩田段一小段734-4、典寶801地號土地 加強磚造2層 一層:44.3 二層:57. 騎樓:12.84 合計:114.27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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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