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431號
債 權 人 龔岳烜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電話:0000000000
債 務 人 羅炎堂 住苗栗縣○○鎮○○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居所設籍在苗栗縣竹 南鎮,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