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312號
CTDV,113,司催,312,202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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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劉鎧瑜劉南光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經查,依台端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
第60號民事判決,其中關於被繼承人劉南光所遺永豐餘造紙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由台端與繼承人江婉
劉馥瑄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取得,然就系爭股票尚未原
物分割前,系爭股票之繼承人應為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
承人,據此,台端應具狀補列被繼承人劉南光之全體繼承人
為聲請人(並於繼承人姓名後記載即劉南光之繼承人),且
應補正全體聲請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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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