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87號
CTDV,113,司促,16887,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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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趙茹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
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趙茹娟(即趙淑梅)於民國090年03月13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
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4085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
,另應給付自民國110年0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
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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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