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郭冠伶
張菊濤
一、債務人張菊濤、郭冠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
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冠伶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張菊濤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2筆,金額總計新臺幣64,900
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
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郭冠伶本息繳至民國113年6月30日止,即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57,236元及如「請求之標的
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菊濤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
,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
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236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57236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236元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