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73號
CTDV,113,司促,16873,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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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郭憲華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郭憲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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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