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郭憲華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宏洧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債務人郭憲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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