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605號
CTDV,113,司促,16605,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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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碧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碧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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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