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務人陳柏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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