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25號
CTDV,113,司促,16425,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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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柏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陳柏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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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