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8號
債 權 人 東方大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珮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水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債務
人羅水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
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
法性。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
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五、請提出債務人簽收存證信函信件之簽收簿門牌號碼高雄市○○
區○○路00號影本。
六、請提出管委會有關管理費相關規章及債務人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