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武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武俊於民國99年0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
0元,約定分018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792,608元正未給付
,(其中210,000元為本金, 576,608元為利息,6,0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二)債務
人吳武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
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累計158,959元正未給付,其
中44,801元為消費款;111,138元為循環利息;3,02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44801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10000元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