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825號
CTDV,113,司促,1582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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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顥瀚

陳韻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顥瀚邀同債務人陳韻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4,852元整,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許顥瀚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陳韻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8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852元 許顥瀚陳韻茹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852元 許顥瀚陳韻茹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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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