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46號
CTDV,113,司促,15546,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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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郭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民國) 利率 1 15,452 自113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9,256 自113年06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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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