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90號
CTDV,113,司促,14690,20241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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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0號
債 權 人 謝家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博雄林珈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林珈萱負連帶清償之責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為5,000
,000元,與請求之金額不一致)
三、債務人郭博雄林珈萱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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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