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158號
CTDV,113,司促,13158,20241230,4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蕭雯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41,737元 113年6月3日 清償日 15% 002 4,257元 113年6月3日 清償日 14.71% 003 4,706元 113年6月3日 清償日 14.9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