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011號
CTDV,113,司促,13011,2024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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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
債 權 人 嚴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進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債
務人送達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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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