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債 權 人 嚴永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進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債 務人送達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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