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抗字,112年度,5號
CTDV,112,消債抗,5,20241231,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
抗 告 人 林麗娟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抗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董瑞斌為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
本件應由賴進淵為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
本件應由張財育為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
本件應由凌忠嫄為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
受訴訟。
本件應由郭倍廷為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
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上揭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
於清算程序。
二、經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張
兆順變更為董瑞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已由李增昌變更為賴進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翁健變更為張財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林麗婈變更為凌忠嫄,富邦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洪文興變更為郭倍廷,有上
開相對人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上開相對人之新任法定
代理人與抗告人均未具狀聲明承受本件程序,爰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由上開相對人之現任法定代理人為各該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承受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