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15號
CTDV,112,建,15,2024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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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博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建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95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30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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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旗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