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連振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和銳間111年度金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