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6號
原 告 黃添壕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黃明春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
被 告 顏國程
訴訟代理人 顏家祺
被 告 高子寧
法定代理人 高志鳴
被 告 鐘友信(即鐘冠昇之承當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鐘正治
黃信將
鐘新福
黃鐵釧
黃春師
黃春慈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黃鐵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馬忠明
被 告 鐘冠昇
顏上元
黃國桓
黃世杰
黃品鈞
陳秀玲
張麒麟
黃正村
黃惠照
黃貴祥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崑泰
被 告 黃勝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定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下
午5時宣判。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
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因有部分被告分
得之土地位置及範圍尚待確認及調整,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
4年1月17日下午10時30分於民事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