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3年度,393號
CTDM,113,金簡,393,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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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玟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64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546、11849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
度審金易字第14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玟馨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呂玟馨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
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某
時,在高雄市岡山區某處,將其申辦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帳戶之提款卡,透過空軍一
號寄送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而通訊軟體LINE暱稱
「助理-承勳」之人,再以LINE告知「助理-承勳」提款卡密
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嗣「助理-承勳」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華南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詐騙方式」欄
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方式,向附表「告訴人」欄所示
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再
由該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藉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訊據被告呂玟馨對上揭事實於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
告訴人賴姸希江昱晟、廖千琳、張婷善、陳又祺、留榮駿
許芳瑜王宇歆葉憶儒、石楷賢、沈慈慧、林詠翔、黃
郁芬、黃林頡、鍾小玲、楊尚樺王家萱李敏弘、楊昊哲
陳弘峻、劉上豪、麥妤婕、徐伊瑩程曦、李才怡、劉芊
慈、黃冠霖鍾巧薇、崔恩綾、王耀輝謝欣妤黃孆萱
黃苡喬、蔡紫綾、張正、劉佳潔王智巧李想賴睿榆、
雷惟妮、楊芷翎證述明確,並有附表所示告訴人等提供之交
易明細與對話紀錄擷圖、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華南帳
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
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
,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
同年8月2日施行,該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百萬
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
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可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3項規定係就宣告刑範圍予以限制,並不影響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
度;修正後移列至同法第19條,並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
之」,並刪除舊洗錢法第14條第3項之科刑上限規定。
 3.此外,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
生效施行,該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至同
法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是被告有無繳回其犯罪所得,即影響被告得否減
輕其刑之認定。
 4.本件被告一般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然其僅
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行,不符合上開修正前、後洗錢防
制法減刑規定要件。從而,若適用舊洗錢法論以舊一般洗錢
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至5年;倘適用
新洗錢法論以新一般洗錢罪,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
月至5年,綜合比較結果,應認舊洗錢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
訂第15條之2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
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
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
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參酌該條文
之立法說明,乃因行為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
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
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其主觀之犯意證明不易,致使難
以有效追訴定罪,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對規避現行洗
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有立法截堵之必要,並考量現行司
法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
,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易言之,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
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
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
罪名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因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
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被
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雖嗣於113年7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
於同年8月2日施行,已如前述,然上開修正僅將洗錢防制法
第15條之2移列至同法第22條,並增列與虛擬資產服務相關
之要件,其刑度及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之相關要件既未更易
,則上開解釋自應一體適用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2條之規定,從而,本案被告所為,既經本院認定已
該當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揆諸前揭見解,自無庸再
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截堵式規定予以處斷,附此說明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洗錢罪。 
 2.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幫助正犯對附表編號1至42所示告訴
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洗錢罪1罪。至移送併辦部分
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
審理。
(三)被告係幫助犯,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其名下1個金融帳戶資料給不詳人任意使用
,使詐欺集團得利用作為附表所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工具
,被告所為不僅促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
查追訴之斷點,增加被害人向正犯求償之困難,危害交易秩
序與社會治安,其犯罪手段應予非難;又考量告訴人42人各
自財產上損失金額等被告幫助犯罪所生之實害程度與範圍;
又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惟僅
實際給付第一期分期款項1,000元予部分告訴人,嗣後即未
依約履行(詳附表調解情形欄所示,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
陳述狀、本院電話紀錄及本院刑事報到單等可佐),難認被
告有積極填補各告訴人財產損失之意願;暨卷內並無積極證
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不法所得;另被告無刑事前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存參,又被告自述大
學畢業、從事製造業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於審理 時方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成立調解成立,已如前述, 惟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幫助正犯對高達42位告訴人遂行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罪,及其等財產上損害總額甚鉅,被告針對已達 成調解之告訴人等,僅就其中部分告訴人實際給付第一期分 期款項1,000元予部分告訴人,嗣後即未依約履行(詳附表調 解情形欄),難認其有積極填補各告訴人財產損失之意願, 亦未獲得全部告訴人之原諒,自難認其有悛悔實據而有暫不 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故認本案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
三、沒收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修正,並於113年7月3 1日公布,於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後之第25條第1項規定「 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其立 法理由揭示「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 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 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 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該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 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 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徵等相關規定,因此,該規定 應僅適用於原物沒收。本案洗錢財物業經詐欺集團成員轉匯 一空,而未留存於華南帳戶內,且依據卷內事證無法證明洗 錢財物(原物)仍然存在,更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經查獲 」之情,因此,尚無從就本件洗錢財物對被告諭知沒收。此 外,卷內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不法所得,無 從對其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蘇恒毅移送併



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調解情形 履行情形 備註 1 賴姸希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自由涵媽」與賴姸希聯繫,佯稱投資金屬產業買賣價差可賺取利潤云云,致賴姸希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2時23分匯款1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2時23分匯款1萬元 ⑶112年11月6日12時25分匯款1萬元 ⑷112年11月6日12時30分匯款8,000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江昱晟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UAN JUAN」與江昱晟聯繫,佯稱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江昱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9時36分匯款8萬8,000元 ⑵112年11月9日21時5分匯款10萬元 ⑶112年11月9日21時7分匯款5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江昱晟23萬8,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江昱晟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江昱晟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廖千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6日12時49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自由涵媽」與廖千琳聯繫,佯稱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廖千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4時32分匯款10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4時33分匯款10萬元 ⑶112年11月7日14時36分匯款18萬5,100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張婷善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婷善聯繫,佯稱有活動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婷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5時56分匯款3萬4,512元 ⑵112年11月8日15時59分匯款3萬4,488元 呂玟馨應給付張婷善6萬9,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張婷善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張婷善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陳又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宣」與陳又祺聯繫,佯稱投資網站「ALCOANS」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又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3時39分匯款20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8時29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8日18時30分匯款3萬元 ⑷112年11月8日18時32分匯款2萬元 ⑸112年11月9日13時17分匯款20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留榮駿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9日17時57分,以通訊軟體LINE與留榮駿聯繫,佯稱使用nwalden投資股票平台可獲利云云,致留榮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6日13時51分匯款10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留榮駿1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留榮駿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留榮駿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許芳瑜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Nelly天使塔羅」與許芳瑜之母親聯繫,向其母親佯稱學習塔羅牌上課云云,致許芳瑜之母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許芳瑜之帳戶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4時58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4時59分匯款5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王宇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0日前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宇歆聯繫,佯稱加入sac pro網頁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宇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10日15時37分匯款19萬元 ⑵112年11月10日15時51分匯款3萬元 ⑶112年11月10日16時匯款9,000元 ⑷112年11月13日13時36分匯款7萬1,000元 呂玟馨應給付王宇歆3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王宇歆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王宇歆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葉憶儒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15時4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富自由涵媽」與葉憶儒聯繫,佯稱操作黃金價格買賣可獲利云云,致葉憶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8日12時3分匯款4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葉憶儒4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葉憶儒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葉憶儒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9 10 石楷賢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UAN JUAN」與石楷賢聯繫,佯稱加入投資群組跟著系統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石楷賢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9日14時51分匯款3萬元 ⑵112年11月9日15時05分匯款2萬9,000元 ⑶112年11月9日15時29分匯款2萬7,000元 呂玟馨應給付石楷賢8萬6,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石楷賢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石楷賢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沈慈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諠諠」與沈慈慧聯繫,佯稱操作黃金珠寶買賣可獲利云云,致沈慈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2時7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2時8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8日12時11分匯款1萬元 ⑷112年11月8日12時12分匯款1萬元 ⑸112年11月8日12時17分匯款5萬元 ⑹112年11月8日15時40分匯款3萬元 ⑺112年11月10日11時47分匯款5萬元 ⑻112年11月10日11時49分匯款5萬元 ⑼112年11月10日11時50分匯款5萬元 ⑽112年11月13日11時52分匯款2萬3,000元 ⑾112年11月13日11時53分匯款3萬元 ⑿112年11月13日13時47分匯款3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林詠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詠翔聯繫,佯稱投資可獲取高獲利云云,致林詠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2時16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2時17分匯款1萬4,000元 ⑶112年11月7日12時24分匯款3萬6,000元 ⑷112年11月8日11時41分匯款3萬6,000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黃郁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富」與黃郁芬聯繫,佯稱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云云,致黃郁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11日21時45分匯款5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黃郁芬5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郁芬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黃郁芬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4 黃林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林頡聯繫,佯稱操作網站儲值可獲利云云,致黃林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7日12時57分匯款1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黃林頡1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林頡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黃林頡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未提出履行相關證據 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鍾小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諠小姐2.0」與鍾小玲聯繫,佯稱操作虛擬貨幣投資可翻倍獲利云云,致鍾小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7日12時31分匯款3萬9,000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楊尚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仙女」與楊尚樺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門羅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楊尚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6日12時45分匯款46萬1,700元 呂玟馨應給付楊尚樺46萬1,700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楊尚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楊尚樺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王家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總秘書-羽涵」與王家萱聯繫,佯稱使用IEX國際企業電商可獲利云云,致王家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2時9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2時10分匯款1萬元 ⑶112年11月7日12時24分匯款5萬元 表示不願意調解且請依法審判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李敏弘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喵喵」與李敏弘聯繫,佯稱使用電商eBay儲值可獲利回饋金云云,致李敏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2時29分匯款3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2時32分匯款3萬元 ⑶112年11月8日12時33分匯款2萬元 ⑷112年11月8日12時44分匯款2萬元 ⑸112年11月11日12時52分匯款3萬元 ⑹112年11月11日12時53分匯款5萬元 ⑺112年11月11日12時54分匯款5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李敏弘23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敏弘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李敏弘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楊昊哲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lice」與楊昊哲聯繫,佯稱使用投資平台StenBit可獲利云云,致楊昊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9日15時20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9日15時22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9日15時38分匯款5萬元 ⑷112年11月9日15時39分匯款2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陳弘峻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以交友App Tinder與陳弘峻聯繫,佯稱參加酷澎購物可獲得回饋返還現金云云,致陳弘峻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7日12時26分匯款10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陳弘峻1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陳弘峻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陳弘峻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劉上豪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迎薪小龍女」與劉上豪聯繫,佯稱操作平台儲值電子錢包可獲利云云,致劉上豪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2時7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2時7分匯款5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劉上豪1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劉上豪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劉上豪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1 22 麥妤婕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以交友軟體Monchats與麥妤婕聯繫,佯稱投資原物料可獲利云云,致麥妤婕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10日13時43分匯款16萬1,000元 ⑵112年11月10日13時46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10日13時55分匯款5萬元 ⑷112年11月10日14時1分匯款4萬元 ⑸112年11月10日14時2分匯款9,000元 呂玟馨應給付麥妤婕31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麥妤婕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麥妤婕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未提出履行相關證據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徐伊瑩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9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徐伊瑩聯繫,佯稱投資股票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徐伊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9日12時48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9日12時51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9日12時52分匯款5萬元 表示不願意調解且請依法審判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23 24 程曦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6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與程曦聯繫,佯稱至官方交易所操作買賣可獲利云云,致程曦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9時36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9時36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8日19時44分匯款3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程曦13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程曦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程曦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未提出履行相關證據 起訴書附表編號24 25 李才怡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兔子接單」與李才怡聯繫,佯稱透過博弈可獲利云云,致李才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月11月8日17時50分匯款5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李才怡5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才怡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李才怡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 劉芊慈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銘浩」與劉芊慈聯繫,佯稱加入ALCOANS網站參與期貨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劉芊慈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月11月8日15時5分匯款2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26 27 黃冠霖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冠霖聯繫,佯稱加入網路銷售平台投資可領回饋金云云,致黃冠霖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10日14時21分匯款1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27 28 鍾巧薇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龍兄」與鍾巧薇聯繫,佯稱操作網站入金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鍾巧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10日17時51分匯款4萬9,984元 ⑵112年11月10日17時52分匯款2萬9,985元 ⑶112年11月11日23時21分匯款10萬元 ⑷112年11月11日23時21分匯款10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28 29 崔恩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與崔恩綾聯繫,佯稱在ALCOANS網站進行材料買賣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崔恩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4時2分匯款20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4時43分匯款10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崔恩綾30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崔恩綾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崔恩綾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未提出履行相關證據 起訴書附表編號29 30 王耀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芳麗城評論員」與王耀輝聯繫,佯稱至博思博弈網站儲值會中獎云云,致王耀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4時21分匯款3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4時37分匯款2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王耀輝5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王耀輝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王耀輝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0 31 謝欣妤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ce」與謝欣妤聯繫,佯稱使用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致謝欣妤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4時25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4時26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7日14時28分匯款5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1 32 黃孆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22時23分,以交友APP Tinder與黃孆萱聯繫,佯稱投資金屬類物品買賣可獲利云云,致黃孆萱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3時40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3時43分匯款1萬5,000元 呂玟馨應給付黃孆萱6萬5,000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黃孆萱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黃孆萱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2 33 黃苡喬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底,以以交友APP Tinder與黃苡喬聯繫,佯稱投資原物料可獲利云云,致黃苡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7日13時40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7日13時41分匯款5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3 34 蔡紫綾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Ruru美甲材料鋪」與蔡紫綾聯繫,佯稱在網站操作下注可獲利云云,致蔡紫綾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8日19時49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8日19時54分匯款4萬9,985元 ⑶112年11月8日19時57分匯款3萬0,015元 呂玟馨應給付蔡紫綾13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蔡紫綾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蔡紫綾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4 35 張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與張正聯繫,佯稱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張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11日15時1分匯款3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5 36 劉佳潔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郭承」與劉佳潔聯繫,佯稱使用賣場可賺錢云云,致劉佳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9日15時56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9日15時57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10日13時15分匯款10萬元 ⑷112年11月10日13時16分匯款5萬元 ⑸112年11月10日13時18分匯款5萬元 不同意被告提出之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 無 起訴書附表編號36 37 謝宇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15時10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線上客服」與謝宇建聯繫,佯稱進入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等可獲利云云,致謝宇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10日16時11分匯款2萬元 ⑵112年11月10日16時38分匯款1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謝宇建3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謝宇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2全部到期。 謝宇建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7 38 王智巧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士誠」與王智巧聯繫,佯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五金買賣可獲利云云,致王智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8日15時35分許匯款2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王智巧2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王智巧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王智巧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5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39 李想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樂遊娛樂工作室」與李想聯繫,佯稱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李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1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1時13分許匯款3萬元 呂玟馨應給付李想13萬元,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李想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李想出具刑事陳述狀,請求對被告從輕量刑及附條件緩刑。 僅於113年7月10日前付1,000元 113年度偵字第55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40 賴睿榆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中旬,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EN」與賴睿榆聯繫,佯稱加入網站會員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賴睿榆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112年11月8日15時33分許5萬元 調解未到庭 無 113年度偵字第554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41 雷惟妮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Dora指彩沙龍」與雷惟妮聯繫,佯稱參與美甲手模實習方案云云,致雷惟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112年10月30日17時50分匯款500元(至林書芸一卡通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1日23時31分轉匯35,500元至華南帳戶) 調解未到庭 無 113年度偵字第11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42 楊芷翎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蕾蕾」與楊芷翎聯繫,佯稱跟著帶單人員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楊芷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華南帳戶。 ⑴112年11月6日11時41分匯款5萬元 ⑵112年11月6日11時41分匯款5萬元 ⑶112年11月6日12時10分匯款3萬元 ⑷112年11月6日12時14分匯款1萬元 不願與被告調解,請求本院從重量刑 無 113年度偵字第1184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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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