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83號
CTDM,113,聲保,83,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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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阮龍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阮龍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龍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
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
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5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6
、3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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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