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334號
CTDM,113,聲,1334,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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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
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
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11所示之罪
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13年11月7日聲請書
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以本院為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
正當。 
 ㈡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54
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基於不利益變
更禁止原則法理,本件受有不得重於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加計
附表編號1宣告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拘束。
 ㈢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1罪各為幫助洗錢、加重
詐欺案件,其係於民國110年5月間先提供帳戶為幫助洗錢犯
行,嗣於112年4月間另加入其他詐欺集團層升為控盤手犯行
,兩者獨立程度高,惟各罪罪質及侵害法益類型類似等情。
併參受刑人以書面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一情,有本院定應
執行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
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
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
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幫助洗錢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非聲請範圍)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0/05/18~ 110/05/20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橋頭地院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43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2/11/08 113/07/08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2/12/06 113/08/13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編     號 10 11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4/13 112/04/13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橋頭地院 同左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同左 判決日期 113/07/08 同左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左 案  號 同上 同左 確定日期 113/08/13 同左 備註 編號2至11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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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