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婕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婕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婕雅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
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
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
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
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
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
判以上者,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
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
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
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不得易
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得易
科罰金之罪,乃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
刑人聲請書(執聲字第1170號卷第3頁)在卷可稽,符合刑
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另本院函請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
相關事項表示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情,有
本院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及受刑人聲請
書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
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是本院所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
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5所
示5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3年5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
,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5宣告
刑之總和有期徒刑6年。爰以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犯5罪分別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2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1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1罪、幫助洗
錢罪1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相
異,及各次犯罪時間之差距等總體情狀,兼衡刑罰目的及相
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
,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因素,乃定其
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宜臻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1月 110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7月28日 同左 111年11月24日 ①編號1-3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②編號1-4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2月 110年1月24日至同年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7月28日 同左 111年7月28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年7月 11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7月28日 同左 111年7月28日 4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日至同年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 111年7月28日 同左 111年7月28日 5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1日 本院113年金簡字第63號 113年4月25日 同左 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