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180號
CTDM,113,簡上附民,180,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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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美沄
被 告 胡淇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胡淇茜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陳
美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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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