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財
選任辯護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6
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所為就張榮財被訴傷害部分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張榮財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因被告自
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嗣後告訴人蔡昇翰於同年12月4日撤回傷害告訴,是本
件被告被訴傷害部分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
銷此部分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