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偉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偉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潘偉翔明知愷他命、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113年1月18日4時許,在
高雄市○○區○○路000號「幸福學府大樓」之居所,以新臺幣
(下同)5,000元價格,向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猛爆牛(24H
火速)」之不詳人士,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再將之分
裝成附表編號1、2;復於113年2月5日19時許,在高雄市○○
區○○○路00號「假期汽車旅館」,以3,000元之價格,向通訊
軟體微信暱稱「天堂M代儲」之不詳人士,購得內含第三級
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沖泡飲品共10包(真功夫包裝、美金
包裝各5包),並已使用其中真功夫包裝之沖泡飲品4包、美
金包裝之沖泡飲品1包,剩餘如附表編號3、4所示而非法持
有之(附表編號1至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為6.14公克)。嗣於11
3年2月7日6時50分許,警方據報至潘偉翔上開居所執行搜索
,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偉翔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俊名之
證詞相符,並有被告與微信暱稱「猛爆牛(24H火速)」、「
天堂M代儲」之微信對話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
驗報告單暨照片,及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可佐。其中附表編號
1至4之物送驗後,編號1、2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編號3、4則皆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此見附表編
號1至4「鑑定結果」欄位中所載之鑑定書即明,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按愷他命、Mephedrone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
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
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
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又同時持有
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因屬侵害同一社會法益,而僅單純論
以一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19號、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參
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
會治安,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Mephedrone,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持有之期間及數量
,再斟酌被告之刑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
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 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 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 持有。」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 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屬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禁物。經查,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結 果,確實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分,業 如前述,而用以盛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塑膠瓶,因與毒品 附合而難以析離,且如強予析離顯無實益,故扣案如附表編 號1至4之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 編號5之沖泡飲品2包,送驗後未檢出毒品成分,即非違禁物 ;又依目前卷證資料,無從證明附表編號6、7之扣案物與被 告本案犯行有何關聯,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廷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7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9.11%,驗前純質淨重約1.405公克。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含紅色蓋子塑膠瓶1只)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7.53%,驗前純質淨重約3.719公克。 3 真功夫包裝之沖泡飲品1包(含包裝袋1只)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6.76%,驗前純質淨重約0.212公克。 4 美金包裝之沖泡飲品共4包(含包裝袋4只)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9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4包抽1,單包檢驗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純度約7.93%,驗前純質淨重約0.201公克,4包驗前純質淨重共約0.804公克。 5 BULL包裝沖泡飲品2包(含包裝袋2只) 未檢出毒品成份。 6 K盤1個 7 電子磅秤1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